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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车登记公司名下出事索赔难
发布时间:2012-08-20 15:02:17


     本网讯(通讯员 和忠 沈永祥)   车主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无非是想多一份保障,少一份麻烦。可河南省禹州市的孟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当初分期付款买车时,自己通过运输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时,却遭遇重重困难。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该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孟先生虽然花了钱,但并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与孟先生之间没有任何保险合同关系。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孟先生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8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孟先生保险金260238元。

    40多岁的孟先生想通过跑运输赚钱,可手头的现金不够,就通过许昌市一家运输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

    孟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在孟先生全部付清车款之前,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保留该车的所有权。在此期间,车辆由孟先生控制、使用、收益,该车的一切保险由孟先生负责投保并承担所需费用,若发生交通事故,由孟先生负责处理。

    2011年4月23日,由孟先生出资,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孟先生为自己所购车辆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有效期截至2012年4月23日。

    2011年9月25日,孟先生的司机驾驶该车在甘肃省境内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所载货物和公路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孟先生的司机负全部责任,孟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260238元。

    事后,孟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希望对方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可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却表示,该车的被保险人是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与孟先生之间没有任何保险合同关系。孟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先生出资为自己所购车辆购买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虽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运输公司,但孟先生是该车的实际经营人和所投保险的实际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孟先生具有被保险人的实际地位,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孟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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