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花瑛)
2012年4月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永丰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刘广耀各项费用40余万元。
2009年2月10日原告因脚痛在被告永丰县中医院治疗,被检查诊断为双髋股骨头缺血性无菌性坏死,诊断后告诉原告及家人要把坏死的股骨头块切掉装上假体。同月28日被告永丰县中医院请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骨科医生给原告手术。术后15天,原告一直低烧。之后由被告永丰县中医院联系到被告南昌第一人民医院,做双侧髋关节灌洗术。2009年6月15日在被告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双侧髋关节灌洗术,术后原告还是疼痛难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7月10日要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在家疼痛了几个月病情又加重。经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后,认为:永丰县中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术前常规,多个项目检查没有完成,术后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存在过失,引发原告术后感染而使得手术未能成功,并导致其下肢功能障碍的诱发因素之一,故永丰县中医院负次要责任。被告永丰县中医院欲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到北京、广州、天津、南昌等地治疗,共住院788天,历经三年。现原告的疼痛基本消失。原告的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认为有1396367.1元由被告承担40%为559746.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病到两被告医院进行救治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救治中根据吉安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尤其是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双侧人工全髋骨置换术,因感染而未成功,导致下肢功能障碍。鉴于术后感染的影响因素众多,通常患者自身抵抗力占主导地位,院方仅是可能的诱发因素之一,永丰县中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术前常规,多个项目检查没有完成,术后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存在过失。故永丰县中医院负次要责任。南昌市第一医院对原告的二次治疗均符合医疗原则且有效,故对此事故无责任。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永丰县中医院承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南昌市第一医院无责任。)。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对照,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是四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0%。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共981600.94元,被告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为392640.37元, 加上精神抚慰金26546.75元,合计419187.12元由被告永丰县中医院赔偿给原告,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历时三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还受害人一个公正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