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晓蕊)
问:我母亲在小区的广场上溜弯,旁边的草坪上有几个人在遛狗。一个小伙子从广场路过,看见一只“京叭”狗很好玩,就开始逗那只狗玩。本来狗看见陌生人就会有反应,再加上那个小伙子的“恶逗”,“京叭”狗突然就反应特别大,疯狂地向小伙子扑过去。小伙子拼命往广场上我母亲所在的人群方向跑,“京叭”狗就猛追,小伙子动作快,躲到了人群中。由于我母亲年事已高,动作迟缓,在躲的过程中摔倒了,而且还被狗咬伤了。我母亲随即被送去医院,被诊断为左手臂和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周,加上治疗狗咬的伤害,一共花费1万多元。现在那个小伙子一直找不到人,我该向谁索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中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下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等行为,在这样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受害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法律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使被侵权人的利益及时获得救济,同时还规定追偿权来维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权益。因此,你母亲在找不那个小伙子的情况下,可以向“京八”狗的主人索赔,主人赔偿你们以后,等找到小伙子,还可以向他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