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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离”财产 重分再上法庭
作者:陈小毛 发布时间:2003-08-12 13:34:39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协议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后“妻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妻子”的要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孔竹秀与被告张清銮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通过共同劳动,购置了部分共同财产,如彩电、VCD、音箱等,于2002年6月5日交付建房押金5000元,在被告张清銮姐姐张凤秀处代管现金5000余元,对外债权有张东北2000元、张清端1000元、张会勤600元、孔令堂1000元。2002年8月16日,二人因发生夫妻矛盾而协议离婚,但对以上财产,未予分割,2003年7月18日,孔竹秀诉至法院,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共同分割,二人自行协议离婚时确系未分割的财产,原告有权主张重新分割,遂依法支持了孔竹秀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了财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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