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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打欠条 事后反悔不合法
作者:韩哲   发布时间:2003-08-10 14:31:03


    夫妻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一方以实际没这么多财产为由要求判决调解协议无效,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商某按约定支付前妻16万元。

    郑某和商某于2001年8月16日在余姚市一法律服务所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商某取得房屋、轿车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郑某进行补偿,一共需要支付20万元。在领取离婚证前,商某已经支付了4万元。2002年8月20日,商某对于剩余的16万元向郑某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却没有支付。因此,郑某于2003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商某支付拖欠的16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商某辩称,和郑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第3条,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无效的,因为当时实际没有这么多共同财产,且2002年8月20日没有向原告借款,故协议和欠条均应该无效。

    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最终认定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商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商某按约定支付前妻16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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