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11人向一交通肇事的司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罚处了肇事的司机和车主,及时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宾川县法院查明,2002年10月2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他人的福田牌小货车,载货物2吨和18人以三档5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宾川县境内的凤太路时,在下坡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一农用车时,因超载车辆忽左忽右,失控后往右翻出路面,造成乘车人1人死亡1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宾川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提起了公诉,受害人及家属等人向被告人李某及车主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且客货混装,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七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垫付了受害人部分医疗费,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致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属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64653.35元。此赔偿款由车主承担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