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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儿子赔偿金公婆儿媳对公堂
作者:林 波 发布时间:2003-08-07 15:48:22
儿媳、公婆本是一家人,应相互关心、尊敬、帮助。而本案却因儿子意外的不在,使本该和睦的大家庭变得破碎,且为了赔偿金的归属问题一家人对驳公堂。
刘可与张宝夫妇本是公婆关系,2002年7月11日17时10分许,杨昆酒后驾驶一辆大阳两轮摩托车,沿孙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秦岭饭庄前遇张军(刘可的丈夫、张宝夫妇的儿子)驾驶一辆幸福90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张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9月17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就杨昆与刘可、张宝夫妇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杨昆一次性赔偿45000无了,由张宝夫妇领走。刘可并未领到钱,故将张宝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己应得的14107元的赔偿金。 庭审中,张宝夫妇提出反诉,反诉刘可领走的抚恤金、养老金、公积金8702、84元;并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应得的财产。 法院认为,刘可与张军结婚后,张宝夫妇和刘可之间形成了公婆、儿媳关系。张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由肇事人杨昆一次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误工等直接经济损失共45000元,其中只有1741元购置摩托车费系刘可婚前财产,其余原、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刘可刘张军所在单位处领取了抚恤金等共8702、84元,原、被告也应各享有三分之一。另刘可与张军购置的住房应是婚后共同财产,该房产二分之一应由原告享有,其余二分之一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一、张宝夫妇返还刘可赔偿金的确16160元;二、刘可返还张宝夫妇领取的抚恤金5601元旦;三、住房由刘可所有。刘可付给张宝夫妇房款4603元。四、驳回刘可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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