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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孙子 公公媳妇对薄公堂
作者:李景州 霍尊忠 张震   发布时间:2003-08-06 10:03:37


    1996年冬,沾化县某村女青年赵某与邻村农民汪合华之子汪小强登记结婚。1997年生一男孩,取名汪信天。2001年3月14日,汪小强因病去逝。料理完丈夫的后事,赵某在别人的撮合下,欲带着儿子改嫁他处。汪合华得知后,遂将孙子汪信天藏匿。汪合华认为,媳妇改嫁可以,但不能将汪家的“根”带走,否则断了汪家的香火。为此,赵某多次找公公协商,要求取得对儿子汪信天的监护权,汪合华以其有能力抚养孙子为由予以拒绝,无奈,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之子汪信天年仅六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于原告之夫病故,原告是其子合法的第一监护人。在原告赵某有能力监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先于取得对原告儿子的监护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汪合华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汪信天交给原告赵某监护抚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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