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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法院:三年析产案 判后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1-04-11 08:52: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世平 闫玉叶)
近日,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家庭析产纠纷案,此案虽非疑难复杂案件,但因双方当事人互不让步,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后经过主审法官大量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后、判后调解的基础上,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又达成和解协议,三年的继承析产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刘钰与其丈夫王亮在安丘市某街道有共有住房一处,其中正房四间,附属房五间,房屋共有人为刘钰、王亮、王洪、王涛、王玲。1995年,原告刘钰丈夫去世。1997年1月,王涛与被告郑某结婚,并于1997年生一女孩王郑女,婚后三人与原告刘钰共同居住生活于该房屋中。1999年4月,原告刘钰与王涛及被告郑某共同将原房屋中的正房四间翻建并装修后继续共同居住。2000年9月,在王涛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刘钰将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原产权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刘钰,未注明共有人。2004年1月4日,王涛去世,涉案房屋由原告刘钰、被告郑某、王郑女共同居住使用。2005年始,原告刘钰与被告郑某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婆媳关系不和,为此,原告搬至王玲家中居住。此后,原告因与被告矛盾加剧,婆媳关系难以调和,原告遂于2007年5月24日起诉至安丘法院,要求分割财产,后于2007年11月12日撤回起诉。同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分家析产。法院审理后,因调解无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为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安丘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均进行了大量多次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法当事人之间矛盾不能调和,恩怨太深,互不让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避免当事人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依庭审确认的事实进行了析产,确认:原被告争议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1999年4月翻建并装修的正房四间,二是1986年建成的附属房五间及附属物。对于争议的正房四间,由于属翻建,结合原有房屋残值、翻建房屋时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确定原告刘钰享有翻建正房60%的份额,王涛和被告郑某享有40%的份额;对于1986年建成的附属房五间及附属物,由原告刘钰与丈夫王亮、儿子王涛、王洪、女儿王玲共同共有,认定所有共有人拥有相同的份额,即各占其中的五分之一,王亮去逝后,其所拥有的部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由刘钰、王洪、王涛、王玲继承,各继承其中的1/4;王涛去世后,其拥有的份额及所继承的王亮的份额由刘钰、郑某、王郑女继承,各继承其中的1/3。这样,原告刘钰在该附属房房产及附属物中占有20/60的份额,被告郑某拥有其中的5/60,被告王郑女占有5/60的份额,被告王洪拥有其中的15/60,被告王玲拥其中的15/60。 在确定上述数额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又进行了数次调解,但终因双方争议较大,仍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由于以实物形式进行分割确有困难,故决定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分割。在对房屋价值评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房屋产权归原告刘钰所有,原告刘钰支付其他份额所有人相应份额款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利用原被告双方来法院领取判决书的时机,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在领取判决书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始终坚持以调解结案的理念最终为这起辗转三年的案子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司法和谐。(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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