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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欲独占遗产 婆婆依法维权打赢官司
作者:韩哲 黄少波 发布时间:2003-08-04 16:43:28
儿子意外身亡,结婚不久的媳妇撵走了婆婆,为遗产问题婆婆无奈将媳妇告上了法院。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婆婆张霞最后依法获得了应得的遗产份额。
张霞的儿子王明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常要到医院接受治疗。为了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张霞一直与他一起生活。2001年10月15日,王明与李女(系再婚)登记结婚。同年12月2日,王明在家里着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明死后不久,李女就将70多岁的婆婆撵回了老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霞于2003年2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儿子的遗产进行合理分割。 张霞诉称,李女明知王明的房屋产权证由她保管着,却谎称遗失,向房管部门重新申办登记,还领取了王明在余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7608元。另外,王明在生前单位还有个人企业养老保险金5161元和养老保险个人帐3424元。她提出,因李女和王明的结婚时间很短,并存在主观恶性,要求法院判决少分李女遗产。 被婆婆告上法院后,李女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在开庭审理当天,李女的儿子及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李女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李女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同意将王明的房屋作为遗产,但认为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她和王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且因为在抢救丈夫和办理丧事时花费了不少医药费,这两部分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王明的母亲和妻子,均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李女与前夫所生儿子与王明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其遗产,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了权利。原告作为母亲,为儿子的成长付出了许多心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由张霞继承价值16万余元的房屋,另外支付李女37500余元,王明的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归李女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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