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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亡婆婆独占补助金 儿媳孙女无奈诉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2-06 16:47:41


     本网讯(通讯员 李振宁 李康)   丈夫在外出打工期间因病死亡,婆婆却不把工地承包人付给的50000元生活补助金中本应属于儿媳、孙女的相应份额给付她们。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耿桂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霞、李晓芸、李盼盼补偿款31952.5元(已扣除原告已得到的5000元)。

    张霞与死者李进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李晓芸、李盼盼,现均随张霞生活,被告耿桂萍系李进的母亲。2010年8月李进在河北省打工期间因病死亡。随后张霞与耿桂萍等人去河北省处理李进的后事,张霞与耿桂萍与工地承包人王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鉴于死者李进的母亲耿桂萍、妻子张霞、两个孩子李晓芸、李盼盼生活实属困难,王某愿意给付耿桂萍、张霞、李晓芸、李盼盼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5000元。”协议签订后,工地承包人王某给付张霞5000元,其余款项50000元由耿桂萍保管。原、被告在共同处理李进死亡的事故时,已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730元。后被告耿桂萍因未将50000元生活补助金相应份额给付原告张霞、李晓芸、李盼盼,三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犯财产的应当返还。本案中,张霞、耿桂萍与工地承包人王某达成的死亡补偿协议明确约定55000元款为耿桂萍、张霞、李晓芸、李盼盼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当归她们平均按份共同分割。而被告耿桂萍独自占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把属于三原告的补偿款归还给原告。因此三原告请求被告耿桂萍返还补偿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因为此事花费的5730元应当扣除,原告已得到的5000元应从所得的补偿款中扣除。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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