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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状告三继子女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17 10:27:00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张欣乐)   继母一手把三个继子女养大,但是到老时,尤其老伴去世后仍被三个继子女撵走,霸占房屋不让自己住。伤心之下,继母便一纸诉状把三个继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栋楼房。2012年10月16日,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位于大庆让胡路区银亿小区一栋楼房由原告盖某一人继承并所有。

    赵林、赵英、赵钢系被继承人老赵(男)与案外人康某(女)的婚生子女,案外人康某于1976年去世。盖某(女)与被继承人老赵于1979年登记结婚。结婚当时,考虑到老赵本身有三个子女,为好好赵顾三个继子女,双方婚后就没有再要孩子。2006年6月24日,盖某与被承继人老赵购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楼房一处,面积为160平方米。2007年11月21日,被继承人老赵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同年11月16日,考虑到自己身体不佳,而三个孩子又对老伴盖某不周,故被继承人老赵就到让胡路区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将该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老赵的部分由盖某一人继承。在遗嘱下方有被继承人老赵盖印名章及指纹。2008年8月17日,被继承人老赵因病去世。现留有的继承人分别为原告盖某及被告赵林、被告赵英、被告赵钢共四人。

    被继续人老赵去世后,三个继子女纷纷想继承该楼房屋,并把盖某撵出家门,无耐之下,盖某诉至法院,要求依遗嘱继承位于让胡路区银亿小区楼房。

    在诉讼中,原告盖某向法院提交遗嘱公证书,三被告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父亲是在生病期间做的公证遗嘱,无法确定当时其父亲健康及精神状态是否可以做公证,公证书上也只有手印,并没有父亲的签字,故当时父亲没有意识的,是无效的公正遗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依照公证遗嘱继承位于让胡路区银亿小区的楼房,并提交被继承人老赵生前所立公证遗嘱为证。庭审中,虽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本院依三被告申请依法调取保存在让胡路区公证处的被继承人老赵生前所立遗嘱及相关档案资料,查实该公证遗嘱办理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故本院对三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依照公证遗嘱继承位于让胡路区银亿小区楼房的诉讼请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支持原告的诉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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