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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无发票 索赔被驳回
作者:韩鸿峰   发布时间:2003-08-04 16:03:29


    近日,河南辉县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产品(摩托车)质量纠纷一案,原告苏某因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而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苏某向法院诉称,自己于2001年7月12日在被告时某开设的摩托城购买了一辆XDZ50QT-125型新大洲摩托车,购车后参照该摩托车使用书予以使用和保养。当该车行驶到300公里时发现该车发动机有严重的异常杂音。经被告处维修人员检查,发动机活塞严重偏磨。后经被告处几次维修,故障未能排除。因此要求退还该车及购车款。庭审中苏某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摩托城维修保养手册、论争的摩托车合格证及说明书等证据。被告辩称,苏某没有该车的有效发票,也没有该车厂家的“三包”凭证,虽然该车曾在我处维修,但这是苏某托熟人在我处维修的,并不能证实该摩托车是在我处购买的。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规定,苏某要求退车退款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苏某提供不出在被告处购车的有效销售发票及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又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苏某的诉请无法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这则案例提醒人们,在商品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索要、保存各种证据或凭证。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就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承担交易风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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