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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报道引发侵权官司 报社被判赔偿两万元
作者:林万泉 兰平   发布时间:2003-07-22 10:46:14


    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日报社赔偿原告张贤登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告张贤登系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纪委干部,其弟张贤龙因打工受伤于2002年3月16日去世。其父母与张贤龙之配偶(石某)因继承纠纷引发诉讼。石对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满,便书面向被告投诉自己的“不幸”,被告根据石的投诉和部分走访材料,于2003年3月17日在其所办的某日报第三版“维权栏目”内刊发了《孤儿寡母很受伤》一文。文中指责原告张某作为纪检干部,不应该参与其父母争夺遗产,使用了“张某经不住遗产钱款的巨大诱惑,在死者死后不到10天就产生遗产争夺战”的语句,更用黑体小标题标注“尸骨未寒争遗产”、“死者哥哥耍手脚”等语句,直接侮辱原告的人格。同时,在文中还捏造了原告“串通亲友作伪证”,“私自非法查封、扣押石的账户、汇单”,“授意法庭编造证据、威胁证人,折价分割遗产,给石及其母子生活造成极大困难”的事实,对原告的身心打击较大,致使原告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只同意赔偿5千元。法院开庭审理以后,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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