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请求医院赔偿l10多万元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平南县人民医院赔偿患者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45806.30元。
今年18岁的陈某是一乖巧的女孩子。1998年7月15日,陈某因颈部有一肿物而到平陶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舌管襄肿”,并通知陈某住院治疗。陈某入院治疗后,该院于第二日对其施行了摘除手术,并于7月20日出院,陈某出院后不久,出现面部浮肿、面色苍白、怕寒、乏力、肢冷等症状,经门诊治疗没有好转,后到广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永久性)”,必须终身替代治疗,即必须终身服用药物替代治疗。经平南县、贵港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受理此案后,亦委托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有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因异位甲状腺到被告平南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告对此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而误诊为“先天性甲状舌管襄肿”和“甲状腺滤泡性腺瘤”,并施行手术误切了原告的甲状腺组织,造成原告永久性甲状腺功能重度减退,需终身服用药物替代治疗。被告在施行手术前,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没有进行会诊,造成诊断错误,最终导致误切了原告的甲状腺组织。因此,原告永久性甲状腺功能重度减退完全是被告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并不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平南县和贵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客观、科学。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鉴定结论也认定被告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需继续治疗52年零8个月即632个月,继续治疗需药费185808元(每月294元共632个月),检查化验费515712元(每只一次816元共632个月),残疾生活补助费139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998元,继续治疗应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227970元以及已经开支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共1112713.30元。法院同时认为,因涉讼的医疗事故为二级,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按85%计算较为适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945806.30元,法院遂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