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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输血感染丙肝 少年16年后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09 09:10:49


     本网讯(通讯员 邓斌 曾庆旭)   2010年9月,毛某在黄河三门峡医院体检,发现丙肝抗体呈阳性。同年11月黄河三门峡医院为毛某出具诊断证明:慢性丙型肝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在排除其它可能感染丙肝的途径后,毛某及家人认为其丙肝系其16年前出生时输血所致。遂将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和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毛某诉讼请求。

    毛某于1994年11出生于市中心医院,出生当天,因患新生儿肺炎、并心力衰竭入住该院儿科治疗,医院按照医疗程序,为其输血浆治疗。但市中心医院在为毛天翔输血浆时,未对供血者相关情况登记,病历也未对所输血浆的供血人及血型相关情况核对和记载。市中心血站自颁发执业许可证后,为全市医疗单位提供合格的血液及血制品,其应当提供为毛某所输血源和供血者检测的原始记录,但市中心血站未能提供该证据。

    另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也未能举证证明毛某所感染的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故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赔偿责任。对于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辩称丙型肝炎传播途径的多样性及毛某在其输血后时隔16年才发现其感染丙肝,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庭审中查明,毛某系新生儿输血,且其在诉讼时,还系未成年人,另毛某的父母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排除了毛某感染丙型肝炎的主要途径,故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对于毛某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1062.98元。

    宣判后,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均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心医院上诉称:1、输血浆和输血不同,只有市中心血站具备制作条件。保证血浆不含丙肝病毒,是市中心血站的法定义务。市中心医院作为使用者,不可能对供血者进行登记,病历中不需要对供血人和血型相关情况核对和记载。2、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毛天翔承担举证责任。3、血液传播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

    市中心血站上诉称:1、一审认定市中心血站应当提供为毛某所输血源和供血者检测的原始记录于法无据,当时医疗机构在外地购买血浆的情况经常发生。2、输血并非是丙肝传播的唯一途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心血站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中心医院在给毛某输血浆时,未有血浆来源的记载,亦未登记供血者的相关情况,病历中没有输血前的检验、核对的记载,市中心医院无法证明其给毛某所输血浆的安全性。市中心医院上诉称不需要对上述情况进行记载不符合卫生部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中心血站作为采供血机构,按照三门峡市卫生局的规定为全市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和血液制品,亦应当按照《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供血者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市中心血站未能提供毛某输血前后其采供血的原始记录,亦无法证明其所供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上诉均称输血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有经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虽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但毛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且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均未能提供毛某所输血浆安全性的相关记载,一审判决认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应承担毛某所感染丙肝系由其他途径所致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上诉理由均不足,不予支持。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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