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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术出现“尿瘘” 医院失误被判赔近14万
发布时间:2012-10-23 14:06:44


     本网讯(通讯员 邓敏 李明生)   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桂平市某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39832元,扣除已支付的54832元,在签收调解书后五日内支付70000元,余下15000元在签收调解书后两个月内付清。

    2010年10月12日,原告何某因患子宫肌瘤入住桂平市某医院,并于同月16日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手术中,因被告的过错出现手术错误,并直接导致何某出现“尿瘘”。2010年10月29日,被告与何某的儿女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负责支付何某因本次手术后出现的“尿瘘”及并发症后续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补偿住院费用;根据病情变化,必要时双方协商请上级专家到来会诊指导治疗或转送上级医院手术治疗。随后,何某在原告治疗一段时间后转至上级医院治疗,后因经济原因于2011年2月出院回家。期间被告支付何某在其及上级医院的费用共54832元,其他相关费用没有完全承担。2011年7月,何某及其儿女将桂平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偿何某经济损失177835.64元。

    开庭审理时,双方对责任认定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是医方违反手术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而医方则认为其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何某出现“尿瘘”与其自身身体原因有关。随后,经鉴定中心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患者术后出现“尿瘘”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最终达成如上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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