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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一交通事故受害人 获终生护理费26万余元
作者:赵兴军 王和成   发布时间:2003-07-16 09:27:04


    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巨额索赔案,当庭判决原告张天辉因交通事故受伤发生的医疗、误工、住院护理、伤残补助、续医等费用21.2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今后护理费26.6万元,共计56.8万元,由被告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

运输(集团)公司(下称成长司)赔偿45.5万元,被告泸县永安联营汽车队(下称永安车队)赔偿11.3万元。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县石桥镇红山村年仅34岁的村民张天辉乘坐永安车队杨宗富驾驶的康泰小货车前往成都。当该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主车道145km+400m处时,杨宗富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杨宗富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成长司驾驶员邓应权驾驶的川A25268号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天辉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张天辉出院后,又在泸县玄滩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元。经内江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天辉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渝高速公硌三大队认定:邓应权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宗富负次要责任。鉴此,成渝高速公路三大队前后三次主持调解,成长司和永安车队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续医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天辉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为此,张天辉及其父母、子女,将成长司和永安车队起诉至泸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

   泸县法院审理认务,被告成长司,永安车队所属车辆违章相撞,造成原告张天辉受伤构成二级伤残,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天辉伤残后,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为其护理才能生活;原告张天辉家中上有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女儿,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仅给予伤残补助,不给予精神抚慰,则难以弥补全家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原告要求赔偿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今后护理的时间应按我国人均寿命71.8岁计算。据此,该院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责任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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