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拍卖得来的房屋竟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然而,由于房屋原有人和拍卖公司已经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购买了房屋的刘先生一家最终并没能打赢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拍卖房屋质量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房屋的原有人和拍卖公司不需要承担房屋瑕疵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2001年12月27日,刘先生一家以近44万元的价格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一场房地产拍卖会上顺利拍下了位于本市闵行的一套房产。由于拍卖公司在《拍品目录》中写明房屋有部分渗水现象,拍卖公司仅以房屋的现状拍卖。因此在拍卖会举行前,刘先生特地去实地察看了,可他并没有发现房屋有渗水的现象。于是,《拍卖目录》中所提到的房屋瑕疵并没有引起刘先生足够的重视。然而,就在刘先生随即进行的装修过程中,问题出现了。刘先生发现房屋墙壁有严重的渗水问题,并不象拍卖公司之前所告知的有瑕疵这么简单。于是,刘先生将拍卖公司和房屋原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不能修复,则要求调换一套面积、类型相同且在同一地区的房屋,如不能调换,则请求赔偿修复费五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原有人在拍卖前已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渗水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应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刘先生作为竞买人,对所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对拍品了解清楚后再参与竞买,可刘先生在得知房屋存在渗水现象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了解造成渗水的原因,即参与竞买,由此早成的后果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拍卖公司和房屋原有人不需要承担房屋瑕疵的维修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