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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中的难点及其对策
作者:曹正   发布时间:2012-11-26 10:52:50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清偿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拍卖制度是诉讼执行阶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能否最大程度的实现拍卖物的价值,能否顺利执行以及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愈加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本文试从司法拍卖制度中的难点出发,结合重庆、河南、湖北等法院在司法拍卖制度改革中的创新做法,提出我国在应对新形势下拍卖制度中的难点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拍卖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难点

  1、增值率、成交率低,难以最大化实现拍卖物价值

  在过去,司法拍卖面对的人群范围较窄,相对来说,竞买人就比较少,由于拍卖采用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所以,有限的受众面、竞买人难以令拍卖物取得更高的价位,有的甚至会流拍,还有的甚至会出现因某些社会拍卖机构操作不尽规范,使得少数竞拍人相互勾结围标、串标,待拍卖资产流拍并降价后再出手,相当于贱卖,这些都无疑会导致拍卖物增值空间有限,难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利益,从而会导致法院执行难问题。

  2、拍卖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便于暗箱操作

  传统的拍卖方式,拍卖过程是不公开的,或者是公开不彻底,一些机构为了暗箱操作,故意隐藏信息,或者在很小的范围内公开,即使是登报也是登载在很不明显的区域,不让公开的人知道,便于自己操作;有的把公告的拍卖物信息简化,不做详细介绍,目的是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力;还有的拍卖机构为了低价得到拍卖物,采取贿选,贿买的方法,即通过金钱的方式让别人退出竞争舞台,然后由拍卖机构独家拍卖,这样拍卖机构就变成了竞买人,而且是唯一的竞买人。内行都知道,司法拍卖是买便宜好货的绝佳机会,有些拍卖物可能连市价一半都不到,普通公众对于具体拍卖信息很难知晓更无从参与。因为信息公开的范围有限,司法拍卖可能往往对中拍者更为有利,拍卖企业却只管收取佣金、手续费,这些不全面的信息公开导致缺乏广泛的公众监督,便于一些人暗箱操作,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两“机构”分权不当,易滋生腐败

我这里说的两“机构”是指法院和拍卖机构,传统的拍卖方式中,法院不仅主管审判,还包括组织、主持选择拍卖机构、委托鉴定、发布拍卖公告等程序,拍卖机构则提供拍卖场地进行拍卖,除了名义上受法院的监督,拍卖过程基本上可以完全由自己决断,这种权力配置,促使评估、拍卖机构与法院聚集在一起,接触加深,许多拍卖机构为了揽业务,天天“围着法院转,围着法官缠”。这样职权职责配置不当、权力过度集中,易成为腐败的土壤。比如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名册确定的问题,司法拍卖是一个暴利的行业,不排除有些拍卖机构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形式,拉动我们的法官,来让自己进入这个名册,这比较容易出现法官和有关拍卖机构勾结,行贿、受贿的问题,腐败的问题。还有在司法拍卖市场上,拍卖机构与法官串通,将法院要拍卖的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低价卖出。这些都极大的干扰了诉讼资产的变现,加剧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二、应对拍卖制度中的难点的实践及对策

  司法拍卖中存在上述难点问题,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上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可操作空间大,易形成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利益链。故针对这些原因,再结合重庆等地法院在司法拍卖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当前在司法拍卖制度上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1、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扩大受众面

  诸如重庆、武汉等法院建立的以网络交易平台代替拍卖机构单独拍卖的方式,以电子竞价代替传统的击槌代交的竞价方式,以互联网深度竞价模式代替传统的拍卖模式,让竞买人足不出户,轻轻点击鼠标,就能参与竞买。由于网络面向的是全国人民,大大提高了拍卖的影响力,扩大了拍卖的受众面,增加了竞买人数,无形中提高了拍卖物的增值空间和成交率,能让拍卖物以最理想的价格完成拍卖。重庆等地法院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拍卖平台,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今年2月份,最高院也通过建立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有望成为全国统一的司法拍卖网上交易平台,把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网上竞买报名、拍卖机构随机选定、网上电子竞价、网上结算等都集中在一起,突破了地域、设备限制,实现相关信息公开“全天候”、“全覆盖”,规范了司法拍卖市场,同时也可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最大便利,通过这种大范围的统一平台,使司法拍卖得影响力由某市、某省扩大到了全国,提高了受众面,也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措施。

  2、通过电子竞价,确保信息公开、维护公平拍卖秩序

  建立诸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统一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来进行拍卖物价高者得的交易,通过强制的信息发布,来保证信息的完整公开,否则不能进行拍卖。这样就把以前拍卖师的任务交给了互联网系统,。实现了竞买人相互分离、竞买人与场外人员分离,有效防范了恶意串标、围标和黑恶势力参与;竞买人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决策,增加了报价次数,形成充分竞价;各竞买人的竞价数据在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全程公开显示,竞价阶梯和加价幅度事先设定,竞价一旦开始系统将自动运行,排除了人为因素干扰,维护了公平拍卖秩序。

  3、建立分离制衡机制,预防腐败

  这个可以借鉴河南法院针对现行司法拍卖机制存在的职权职责配置不当、权力过度集中等缺陷而建立的分离制衡机制。在加强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同时,建立起法院与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隔离带”,审判、执行机构不再参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司法评估、拍卖机构。摇号确定拍卖机构前,要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及监察部门人员到场,摇号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及在场工作人员对结果当场进行签字确认,在摇号时要进行拍照或录像,形成影像资料存档,确保随机摇号的阳光透明。但是这还不是最快捷有效的方法,可通过统一的多功能司法拍卖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随机的拍卖机构选定。至于拍卖机构的资质问题,河南法院的做法是,只要不违背两个原则,就都可以进入拍卖机构的名册来进行随机选定,以此确保公平公正,这两个原则,一是经本省相关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司法拍卖机构,二是三年之内没有违法违纪。通过这样让工商行政机关来监管司法拍卖机构的资质问题。入选机构要采取动态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和择优增补。拍卖机构若发生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业务、操纵竞价或恶意串通、泄露竞买人信息等情形要取消其竞选资格。但是,建立分离制衡的司法拍卖权运行机制,引入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司法拍卖管理,而是从具体的拍卖事务中超脱出来,更好地指导、监督司法拍卖活动。同时法院要建立健全司法拍卖监控系统,实现对司法拍卖活动的有效监管。通过实现拍卖活动的全程监控以及物理隔离法官与拍卖机构,来预防腐败以及暗箱操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综上所论,科技是解决现行司法拍卖制度难点问题的一把利刃,通过互联网统一交易平台,能实现诉讼资产发现,实现拍卖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维护公平稳定的交易秩序,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保障司法权威,提供最有效,最强劲的助力。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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