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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即“帮凶” 男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被判刑
作者:刘黎明 张梦洋   发布时间:2024-06-13 14:11:48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银行卡作为接收和转出被骗资金的中转站,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作案工具,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严惩了网络犯罪。

  202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刷流水,其中尾号xxx4银行卡流入资金92万余元,流出资金92万余元,尾号xxx1银行卡流入资金54万余元,流出资金35万余元。其中尾号XXX4银行卡被用于流转涉上游诈骗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68880元。2023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办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走账刷流水,该卡流入资金34万余元,流出资金3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12200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网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和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并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被分配到办案法官张萌手中。2024年5月22日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笔录,情况说明,涉案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羁押协助函、出所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文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2、第52条、第64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违法所得12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法庭教育。

  “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了,以后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被告人李某懊悔地对办案法官张萌说道。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因此,公众在面对网络广告时,应仔细甄别,切勿高额佣金冲昏头脑,随便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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