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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被诈骗,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作者:王永杰 龚雪莹   发布时间:2024-06-07 14:17:00


  公司运营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员工的认真履职,若员工在履职期间未仔细核实,导致遭遇网络诈骗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此,员工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期,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为某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双方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该地产公司也未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未曾对赵某进行过业务培训,未曾就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赔偿进行约定。某日,该地产公司的网签专员王某按照总经理的指示添加了一位自称是银行年检员的QQ,该年检员将王某拉入一个QQ群,QQ群名称亦为该地产公司QQ群,年检员让王某将地产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拉入该群内。赵某进群后,群内一名名为地产公司执行董事的“李某”指示赵某向一账户转账74万余元,转账后赵某经他人提醒得知被诈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部分被骗资金未能追回,地产公司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赵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承担,既要从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来衡量,也要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要兼顾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本案赵某作为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明知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之前从未通过QQ安排其进行过财务转账,也未与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核实转账业务的真假,即按QQ群内假冒李某的人指示进行财务转账,导致地产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赵某未尽到财务人员的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赵某在公司工作年限和收入,以及公司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造成损失如何赔偿、未对赵某进行业务培训等综合因素,酌情由赵某对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若此后公安机关追回损失,赵某可要求地产公司按上述比例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作中,都负有注意义务,均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劳动者应树立审慎、严谨、警惕的工作态度,避免因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制定相应的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尤其是一些具有特殊风险性的重要岗位,更要加强对劳动者业务审核流程的培训,定期开展业务风险排查自查,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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