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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被判刑 谢留卿等63人“套路卖”诈骗案二审宣判
作者:李光明    发布时间:2024-05-22 10:51:00


图为宣判现场。芜湖中院供图

  5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诈骗抗诉、上诉一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对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梦阁等8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无罪。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辩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他人名义在郑州、北京设立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等公司,采取虚构产品作者、虚构作者授权、虚构作者头衔和成就、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骗取安徽、黑龙江、四川、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被害人钱款共计1670余万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多起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参与人数众多、主要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刘艳芳、张红芳为主犯,其他参加者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诈骗,反复诱骗被害人购买涉案产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销,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况差需要借贷,仍持续对其实施诈骗,以致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卖房还债,生活陷入困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害人和原审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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