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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人民调解 新县法院快速化解纠纷
作者:郑磊 发布时间:2024-02-22 13:34:45
纠纷调解现场。 如何在诉讼前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对有争议的事实该如何确定赔偿范围?近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千斤人民法庭以“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的模式,快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真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省时、省力、省钱的纠纷解决途径。 被告杨某雇请原告张某在其经营的木材厂从事木料加工作业。2023年8月某天,张某在加工木板时被机器锯掉左手5根手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千斤人民法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了解情况,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因发现双方对伤者的 “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伤残程度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考虑到此类纠纷涉及多个环节,处理流程时间长、专业性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引导当事人通过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于诉前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予以确定。 鉴定结果出具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就该案组织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听取意见,及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向当事人予以释明,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日后,被告带着第一期赔偿款5万元来到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现场交付给原告张某,一起纷争成功化解于诉前。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人民调解”,是新县法院为深度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落实落细而推出的新举措。在一些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来院后,承办人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委托鉴定,将司法鉴定由“诉中”移到“诉前”,使当事人能够根据鉴定结果,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有助于当事人预测诉讼风险,尽最大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能够根据鉴定结果更加有针对性地协调当事双方的意见,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下一步,新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人民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精准高效地为当事人节约成本,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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