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购车发票、合格证和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辆摩托车是我7年前在一家修摩托车的店子花了200元购买。我现在认识到我无证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有过一次酒后驾驶案底后仍不知悔改,二次酒后驾驶被查获。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3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追尾碰撞前方被害人欧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便将刘某某带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2023年08月31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4.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悉,在2020年7月24日刘某某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23.26mg/100ml,应从重处罚;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