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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有多大?检察官告诉你这份成本清单
作者:吴燕凤 杨梓行   发布时间:2023-09-20 14:53:55


  夏日炎炎,一扎啤酒、一堆烤串、一群好友是很多人的消暑选择,俗话说“无宴不过年,无酒不成席”,酒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逢年过节、聚会都少不了酒,即使不胜酒力,席间也免不了被人劝上几句。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但不管是“小酌”还是“大饮”,只要你酒后开车那就是万万不可的。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几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大家说那些喝酒后引发犯罪的案件,希望引以为戒,健康生活,合理饮酒,再次敲响酒驾的警钟。

  案例一:“一瓶啤酒”导致醉驾,这啤酒劲儿够“刑”

  “今天到吃酒席,喝了一瓶啤酒,以为只是喝了瓶啤酒没有事,不会被查出酒驾就侥幸骑车回家了,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龙某某后悔的向办案检察官说道。近日,天柱检察院将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07月15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天柱县渡马镇往天柱县联山街道方向行驶,被正在执勤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将带其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9mg/100ml。

  检察官提醒:别以为自己喝的只是啤酒或者自认为酒量好只是喝了“一点”就没关系“隔夜酒”“隔顿酒”更不能掉以轻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严重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二:酒后驾车将人撞,担了刑责要赔偿

  “当时喝完觉得自己没有醉,挺清醒的,就抱有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了,后面就感觉有点“眼花缭乱”“神志不清”开始分不清事物的动静,就撞到人了。”近日,天柱检察院将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查,2022年09月17日,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龙某某,造成杨某某及行人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74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犯罪屡禁不止,行为人没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生活习惯,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广大群众切勿酒后驾车,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三:啤酒白酒混着喝,醉到来不及刹车

  近日,天柱检察院将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1 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朋友家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后,在驾驶小型轿车返回途中,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向路边围墙,随即将李某某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5mg /100ml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56mg/100ml。

  检察官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饮酒会引起驾驶人视觉、听觉等感官障碍和思维疲劳。注意力涣散,致使行车过程中判断、控制能力以及应急能力大幅度降低,饮酒驾驶不仅会扰乱正常交通管理秩序,更容易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安全,酒后不开车,莫让“醉人”成“罪人”。

  案例四:借车给醉汉,车主成共犯

  “我又没有开车,怎么还涉嫌危险驾驶罪了呢?”当事人杨某某在天柱县检察院来接受讯问时反复问的一句话。“你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张某一起吃饭时张某饮酒,你明知张某醉酒,仍然心怀侥幸心理把车交给醉酒的张某,让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张某系共犯”检察官回答说道。

  经审查,2023年2 月17日18时许,张某、杨某等人在一酒楼就餐,期间张某饮酒后,张某驾驶杨某的小型轿车载着杨某在返家途中被天柱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随后将带其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5mg/100ml。

  检察官提醒:在危险驾驶罪中,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醉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酒后驾驶摩托车,准驾不符“驶”不得

  “我喝酒驾驶摩托车了,没有相关驾驶证,为什么要吊销我的C1驾驶证,我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杨某对此十分疑惑。近日,天柱检察院将杨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查,2023年6月2日,饮酒后的杨某驾驶(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联山街道杭州路十字路口处,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6mg/100ml。检察官认为,杨某本人未取得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并饮酒驾驶机动车,系从重处罚情节,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普法:“准驾不符”系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系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

  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酒驾醉驾危害极大,是在为生命“砍价”、为事业“减码”,人生轨迹、职业生涯由此出现断店的案例比比皆是,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喝酒,坚决不要碰方向盘,毕竟,咱考过驾照不容易,拒绝酒驾,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文明出行。

  【检察官普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驾驶的成本价:醉酒驾驶等待的除了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终生案底。看完这些精打细算的违法代价,喝酒后开车,你支付得起吗?记住,请对酒驾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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