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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零容忍!象山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8:20


被告人戴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民出行安全意识,10月13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2起危险驾驶罪案,2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23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对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3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某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33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2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象山区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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