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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驾车致同车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雷刚 王永杰   发布时间:2023-05-12 15:24:27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撞绿化带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因车上三人互有权利、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分别承担损害后果的50%、35%、15%。

  贾某、王某、史某三人为同事。某晚,贾某邀请王某到其家中饮酒,饮酒过程中,史某亦邀请王某到其家中饮酒,贾王二人便共同前往史某家中。酒过三巡,三人商议到临县游玩,王某称其车没油了,贾某便承诺给王某的车出钱加油,王某便驾驶小轿车载上贾某、史某先到加油站,由贾某支付100元后,继续开车前往临县。凌晨2时许,车辆途径一处路段,因王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路灯受损。事发后,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贾某的伤势较为严重,在进行完伤残鉴定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史某告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各类损失50万元。王某、史某辩称要三人共同承担事故中三人产生的所有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在全部饮酒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合意酒后驾车外出,共同制造危险行为。原告贾某在明知被告王某当晚已经两次喝酒的情况下,通过出资为王某车辆加油的方式指使王某驾车搭载自己和他人一同外出,对三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车辆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的直接义务,但却执意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队认定其负有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对三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小于贾某的主要责任。

  史某在明知王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迎合贾某指使王某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与原告同乘王某的车辆,纵容王某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其应当对三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原、被告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应视为共同合意、分别实施的情形。三人之间互有权利、义务,故不适用连带责任方式,而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对损害后果分别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原告贾某对三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35%的责任,被告史某承担15%的责任。

  法官解读: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属于行政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份额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二被告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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