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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套现 传授犯罪“秘笈”者获刑
作者:张晶 邓寒允   发布时间:2023-07-31 11:37:47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林某犯盗窃罪一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及向被告人林某等人借用的共9个微信账号,分别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广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多家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充值,然后申请提现,在提现过程中利用软件在网络环境中抓取数据,然后多次复制数据通过软件发送出去,平台出现漏洞就可以多次提现,通过此种方式李某某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2万余元。

  李某某和林某是多年好友,双方都没有正经工作,经常在一起玩乐打发时间。李某某在向向林某借用微信账号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过程中,应林某的要求向其“传授”了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秘籍”。此后,林某购买多个电话卡注册微信账户并向他人租借多个微信账号,通过李某某“传授”的方法,多次利用网络平台漏洞,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使用多个微信号注册网络平台用户,后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使用软件在平台账户内非法提现。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将盗窃平台商户资金的方法通过实际演示、语言讲解及微信上沟通的方式“传授”给林某实施犯罪,其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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