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这男子胆真“肥”,偷东西偷到公安局交管大队某中队!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彭某因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彭某先后五次到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实施盗窃,盗得他人被扣押的四辆摩托车及摩托车牌照。事后,被盗的四辆摩托车和号牌已发还给瑞昌市公安局该交警中队。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的四辆摩托车和号牌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瑞昌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对被告人彭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