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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银行卡百余张网络转账5亿余元 “卡贩子头目”获刑
作者:杨鑫   发布时间:2023-07-18 15:39:42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许某振一审获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帮信罪”案件量直线上升,涉案人员增多

  2021年至今,丹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帮信罪案件呈现直线上升趋势。截至2022年底,因帮信罪被判刑的人员达数十余人。在这些案件中,相关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出售银行卡数量达百余张,设案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支付结算,金额达5亿余元。同时,涉案的银行卡还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经排查,这一系列案件均指向一为名为“许某振”的人,那么,“许某振”究竟在一系列帮信罪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神秘消失的“许某振”

  2021年1月份,一名福建籍男子找到丹寨的鄢某某租银行卡用于跑分(网络转账),每租一张银行卡给予鄢某某2000元的报酬。鄢某某尝到“甜头”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遂动员其亲属、朋友办理银行卡出租、出售银行卡给福建的男子。

  此后,福建男子不断壮大“业务”,租赁鄢某某的房屋为临时收卡点,又让鄢某某、程某某等人在丹寨周边乡镇寻找人办理银行卡,承诺每介绍一个人,给予100元以上不等的报酬。2021年3月份,程某某、鄢某某因收购银行卡事发,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福建男子闻风逃离丹寨,并被丹寨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该逃离的男子即为“许某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许某振”在广西落网

  许某振逃出丹寨后,隐姓埋名,东藏西躲。2022年9月,广西警方根据情报,在某酒店抓捕一名涉案男子,经查,该男子就是被丹寨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的“许某振”。至此,在丹寨辖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卡贩子头目”归案。

  许某振归案后,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许某振最终当庭悔罪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情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许某振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猖獗,催生了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黑色产业,为了转移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当被害人将钱款汇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这些资金会被迅速通过多个账户层层转移。这就需要大量银行卡支撑,犯罪分子遂以蝇头小利诱导亲属、朋友办理银行卡供犯罪使用,一旦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诈骗、洗钱、逃税等不法行为,最终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账户、手机卡以及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明辨是非,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不要因蝇头小利以身试法,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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