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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对簿公堂,哪些彩礼该还哪些不该还?
发布时间:2023-02-03 13:36:47
情侣订婚后闹掰了,未登记结婚彩礼钱该不该返还?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赠与?请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带您了解彩礼的认定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于 2022 年 3 月 7 日订婚,此后被告接受原告见面礼金 11000 元、“看家礼金”26000 元、戒指1枚、手链1条。另外,段某从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22日分4次向刘某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的现金共计 4668元。原被告感情破裂后,原告段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以上全部财物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 11000 元、“看家礼金”26000 元,系男方家庭为缔结婚约向女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因原告与被告刘某未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被告应当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手链 1 条以及 4 次转账(520 元、1314 元、1314 元、520 元),是原告与被告刘某为增进感情交流的支出,均属自愿赠与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如本案中的见面礼金和看家礼金,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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