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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新县法院在行动
作者:胡月 熊学晨   发布时间:2022-07-13 14:08:43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30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要求法院应主动融入矛盾纠纷预防体系,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作为解纷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县人民法院在促进非诉解纷方式最大限度适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促使各解纷主体形成强大的纠纷化解合力等方面持续发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探索多元解纷机制

  新县法院把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深入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多元解纷的重要抓手,注重诉调对接、诉非联动、诉源治理,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新格局,努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5个基层人民法庭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完善构建“人民法庭+调解组织”“人民法庭+行业协会”等多元解纷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形成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动的工作合力。同时通过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实现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成讼”,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高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现场授课,携手充实调解力量

  为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助力纠纷多元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新县法院立案庭、民事庭法官前往县司法局为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课。法官们结合具体案例就调解员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在线调解规则以及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的运用进行了详细讲解,参训调解员纷纷表示干货满满,对开展调解工作起到很大帮助。

  新县法院大力推进调解平台“三进”(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充分利用“法院+道交”、“法院+工会”“法院+妇联”等调解模式,在争创特色调解品牌的路上不断前进。

  主动作为,多元解纷快速精准

  被告杨某属于新县法院涉军维权服务对象,去年8月,因登记在杨某儿子名下的房产令杨某与其母亲杜某某产生纠纷,导致母子二人对簿公堂。该案后来虽然以调解结案,但是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该案所涉房产系新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杜某某家庭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而杜某某家庭因前期调解达成的内部协议又无法对外产生效力,导致内部协议得不到企业认可,杨某家庭与企业之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受理此案后,新县法院民事庭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协调解决此事,最终促使杨某家庭与该企业达成和解,避免了一起新的诉讼。

  新县法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情法并用,法润人心。在受理此交通肇事案件后,刑事庭法官顶着酷暑去肇事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实地走访、入户摸排,紧紧围绕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家属的赔偿意愿以及报告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联合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数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基础上,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当场履行全部赔偿款,肇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被执行取保候审,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及时赔偿。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不改的为民初心。这两起调解成功的案例是新县法院探索多元解纷机制的一个缩影。新县法院坚持在多元解纷机制建立上“做加法”,探索形成了纠纷源头预防、诉前调解、诉中化解的全流程化解模式,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速”抵达。

  凝聚合力,共同融入基层治理

  近日,在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协调下,民事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审判团队联合新县妇女联合会,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

  该案所涉未成年人张某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后虽然接受了行政处罚,但盗窃行为给受害人赵某造成了损失,赵某向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5600元。在调解现场,原告赵某因店铺接连两次遭张某盗窃,损失至今未追回,情绪激动,被告张某父母则主张盗窃行为非张某一人所为,不应由其一家承担赔偿责任。在详细了解赵某的受损情况、张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后,新县妇女联合会的人民调解员以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张某父母进行了普法教育,民事庭法官向双方释明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张某父母意识到自己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起身向原告赵某道歉,原告赵某亦体谅到张某父母管教孩子的难处和经济困难,同意进行分期赔偿。双方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直以来,新县法院以柔性审判关爱妇女儿童权益,坚持家事审判“联动+温情+专业”的理念,在受理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积极与县妇联会、各中小学校、居(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创新性将联动机制引入到诉前调解中来,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化解未成年人犯罪引起的矛盾纠纷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

  新县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最优”为导向,在《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实施前后,联合各解纷主体积极探索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下一步,新县法院将继续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的对接,主动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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