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纠纷第一线,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百姓的重要窗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的缩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以创建“枫桥式法庭”为抓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体现了小法庭在诉源治理、矛盾化解、区域治理、平安建设中的大作用。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高村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荥阳市王村镇第五村民组与被告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及补充合同。由于经济形势不好,被告经营困难,在合同期内流动资金缺口较大,未能如期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后来又将合同权利作为借款担保转让给了他人,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荥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土地流转金及违约金共计60余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荥阳法院高村法庭庭长侯延晖与案件承办法官赵晖认真分析案情,分别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分析梳理各方利益关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原被告释法析理,耐心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对荥阳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均给予高度评价,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荥阳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马玲霞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将“枫桥式法庭”推广到广大乡村中去,让人民群众享受到零距离、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服务,助力实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