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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一审宣判卜庆民等四人恶势力团伙案
发布时间:2020-12-10 14:18:34
庭审现场。
12月9日上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卜庆民、刘海永、刘庆克、左臣东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开宣判采用远程视频和现场开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卜庆民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借款期满后虚增债务,与被告人刘海永、刘庆克、左臣东等多人,对"债务人员"采取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进行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平邑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卜庆民为首,刘庆克、左臣东、刘海永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烟头烫、牙签扎指甲、镐把殴打、反手戴手铐、警棍电击、匕首威胁、拳打脚踢等手段非法讨债,并威胁、恐吓担保人及债务人的亲属,强行占有债务人及其亲属的财物。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卜庆民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刘庆克、左臣东、刘海永等人采用群殴、暴力殴打,侮辱、威胁等方式,对"债务人员"及其担保人、亲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逞强争霸,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被告人情节恶劣,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卜庆民、左臣东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逞强争霸,任意损毁、强索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卜庆民、左臣东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卜庆民、左臣东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庆克、刘海永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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