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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男子以暴力方式阻碍警察执法被判妨害公务罪
作者:罗铁真   发布时间:2020-11-18 15:30:50


  人民警察作为法律的捍卫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其执法行为需要每位公民的依法配合。但也有少数个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选择拒不配合,甚至因为一时冲动而暴力抗法,殊不知这样触犯了法律,又害了自己。2020年11月13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7月29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交警一大队的交警们在金城江区某路段纠正车辆违章行为时,发现被告人杨某双有违章嫌疑,欲上前劝止。杨某双因害怕处罚,慌忙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民警令辅警刘某林驾驶警用摩托车鸣警笛跟随,喊话杨某双停车接受检查。杨某双却充耳不闻,夺路逃窜,直至一铁门拦住去路无处可走才被迫停车。停车后,辅警刘某林下车欲拔走杨某双的摩托车钥匙防止其再度逃窜,杨某双便伸手抓住刘某林意图阻止,二人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杨某双凭借体型优势抓伤了刘某林脸部,并将刘某林按在铁门上致其肩部擦伤。刘某林挣脱后,杨某双又捡起路边的石头扬言:“你还追我我就拿石头砸死你!”刘某林退开后请求援助,与支援的交警合力将杨某双控制,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双提起公诉。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双犯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办案法官在庭后接受采访时提醒:妨害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切勿因一时冲动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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