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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石堵路暴力袭警 龙胜县9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作者:赖银平 杨芝   发布时间:2019-12-20 10:56:16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7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龙脊镇中六村潘某祥、潘某林等9名被告人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9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中六村二、三、四、五组与一组存在山场及补偿款纠纷,经二、三、四、五组村民开会商议,决定在国庆黄金周到大循环路堵塞交通,以此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来帮解决纠纷。2018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林驾驶农用车,将部分村民送到龙脊镇中六村大循环路塌方路段,其余八被告人也来到此路段。到后,村民及部分被告人将石块丢弃在公路路面阻塞交通,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及反恐处突击队员驾驶警车、身着警服、携带警械等前往处置。出警人员抵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对在场村民进行劝解,要求村民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但村民不听劝解,当公安民警欲处置领头堵路人员时,部分村民情绪激动,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继而朝其投掷石块。期间,九被告人参予其中,有的朝出警人员砸石块、有的推搡、殴打出警人员,造成多名出警人员受伤。经桂林市华源鉴定所鉴定,出警人员7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9被告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9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9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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