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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公开宣判宁德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李艳 刘陵雄   发布时间:2018-12-29 10:30:22


宣判现场。
  12月28日上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诉福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在办理“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将涉案的废酸溶液临时转移至无贮存资质的福安市罗江后太原安居轩厂房内后,未对查扣的废酸溶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福安市环保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后,仍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直至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后方将涉案危险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虽对危险废物采取了临时处置措施,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是,被告作为具有环境保护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及依法处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保管危险废物的过程中,既没有积极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也没有联系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置,而是将危险废物自行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厂房贮存。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被告也明确表示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后,被告依然拖延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确认被告对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该案是宁德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福安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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