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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取得积极进展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
作者:彭波   发布时间:2018-05-16 13:20:03


  5月3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湖南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6名被告被判限期共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并支付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万余元;

  5月8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北京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要求一家未按规定进行喷漆作业致使废气直接外排的公司依法停止侵害,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近90万元……

  近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逐渐成为常态。从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到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6335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等15.2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284余平方公里,督促1451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美丽中国”筑造了一道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

  多种途径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题

  生态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一般需要经过长时期积累,也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人。办理此类案件,无论是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还是损害鉴定,要求十分专业。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拥有法定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近一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时间长、案情复杂、牵涉利益众多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让许多长期受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保护。

  2017年4月14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百丈溪一片浑黄, 水体污染绵延3公里。公安民警和环保执法人员联合勘查发现,溪边不远处有一个隐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

  犯罪嫌疑人洪某很快被浙江杭州余杭区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还发现,洪某只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最后一环,污染环境行为还包括生产、运输、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环节,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和多家企业向洪某提供危险废物。

  由此,一起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侵权责任主体达20个,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超百万元的污染环境案浮出水面。杭州余杭区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从严从快批捕污染环境的涉案人员,主动引导侦查机关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取证,全面审查补充完善公益诉讼案件证据链。今年4月,这起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利地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实践中,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难题。”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升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构建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同时,将大数据信息平台、无人机取证等先进技术运用到办案实践中,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并且充分借助专业力量,探索从高校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选聘专家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对调查取证、损害鉴定提供专业支持。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除污染环境案件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比如违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鱼等。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对一处废弃采石坑群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敷衍了事,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深达100多米的采矿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向区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查在监管其他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上,是否存在类似的怠于履职情形。福建厦门同安区国土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该公司将采石坑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立即进行回填,彻底恢复采石坑生态环境。

  在办案实践中,“增殖放流、补种复绿”越来越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经常性要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快速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内蒙古一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决补种16966株树木;江苏省一公益诉讼被告人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胡卫列表示,生态恢复的要义在于“恢复”、关键在于“落实”,首先要做好修复方式的评估和选择,征求专业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补种的品种、数量、地域等要素,做细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落到实处。

  为办案提供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但是,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既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再优化,也涉及权力监督格局的再调整,仍然面临不少难题。

  首先是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问题。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近年来尽管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仍较为薄弱,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职能拓展和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

  “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面很广,集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庭审应对于一体,对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有很高要求。”浙江衢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詹金峰认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会碰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检测认定等问题,专业性较强,还有调查权行使、证明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他建议,应针对公益诉讼队伍在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的能力短板,开展高质量的素质培训,同时细化、健全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办案程序和制度规范等,为基层办案提供更好的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安徽阜南县检察院曾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一处违规设置16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将该县住建局送上了被告席。这起“官告官”的案件在当地引发强烈轰动,“以前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当时坐上被告席,心情一度非常复杂。”县住建局局长余继林说。这起案件促使政府观念发生改变,意识到党委政府与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这个整体目标上是一致的。

  “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些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跨区域实施的特点,由某一行政区划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扰,而跨地区调查取证又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如果能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统筹推进,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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