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8月30日19时许,90后的韦某通过QQ联系刚满14岁的刘某某一起去玩。刘某某答应后,韦某即将刘某某骗到扶绥县某镇某矿区宿舍区小区第三栋六楼一间闲置房间内,使用暴力将刘某某的裤子脱掉,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刘某某哭喊和反抗,韦某害怕被人发现,遂放弃。但为了防止刘某某报警,韦某就用手机拍下她的下身裸照进行威胁,后开车将她送回到某镇中的岔路口。次日中午,韦某通过QQ联系刘某某索要500元现金,并威胁她如果不同意,就将她的裸照发上网。被勒索之后,刘某某于9月2日8时许报警。报警的当日上午11时许,韦某在扶绥县某镇某新街路口等候刘某某前来交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刘某某及其父母亲以书面形式对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韦某实施强奸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韦某实施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及其父母亲的书面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综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