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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少年”强奸同校女学生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11-24 11:27:45


    本网讯(蒋叶青 刘江云)  广西平南县一在校少年,父母长年出外打工,平日对其监管不到。少年一时心生邪念,在教室内对同校女生欲行不轨,被判强奸罪,面临18个月牢狱,令人扼腕。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个人隐私,11月17日,平南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强奸案,被告人区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区某某通过QQ联系的办法,将同校的被害人冯某约至某中学一教室内,并强行对被害人冯某实施奸淫,后因冯某不断反抗,而未能得手。第二天早上5时许,被告人区某某、被害人冯某被该校保安发现,后被害人冯某报警。

    据法院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区某某在家比较听话、文静,经常帮忙做家务,和家人相处较好,在校成绩为中上水平,曾是课代表,在校表现良好,由于父母在外地打工,对被告人区某某监管不到,加上青春期好奇心的驱使,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区某某在法庭教育中,能接受法庭教育,表示知错会改,会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强奸过程中,被告人区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区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区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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