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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一男子强奸杀害15岁女中学生被执行死刑
作者:田始峰 秦汉   发布时间:2018-06-27 15:47:15


  6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犯陈冬依法执行了死刑。

  2015年4月17日2时许,陈冬在山东省邹城市某小区窃取力驰牌老年代步车一辆(价值18640元),并开回枣庄市山亭区。4月18日,陈冬在山亭区一五金超市购买尖刀一把,后驾驶盗窃的老年代步车在山亭区载客营运,伺机寻找周末从家返校的女学生实施强奸。4月19日11时许,被害人闫某某(女,枣庄市某中学学生,殁年15岁)与他人合乘陈冬驾驶的老年代步车返校。闫某某因准备再次外出,便让陈冬在校门外等候。同日11时40分许,闫某某再次上车后,陈冬谎称绕路接人,将车开至一盘山公路的小路上,停车持尖刀威胁闫某某欲行强奸。闫某某极力反抗,陈冬恼怒之下,持尖刀捅刺闫某某腹部一刀。陈冬让闫某某交出手机以防报警后,将闫某某扔弃在山路上,驾车逃离。闫某某因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据了解,陈冬曾于2007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5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又于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陈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被害人反抗而未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冬强奸未遂,因恼怒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陈冬曾因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刑,在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又犯盗窃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陈冬所犯强奸罪系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冬所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陈冬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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