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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赡养年迈父亲 四女一子被判遗弃罪
作者:张又方   发布时间:2018-09-14 14:15:36


  9月13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遗弃罪案件,案件被告人系本案被害人的四女一子。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阅及庭审查明,被害人张老太爷和其妻子赵某某育有四女一子,大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均结婚在遂宁生活,二女儿张某乙在豆叩镇务农,三女儿张某丙在大印镇生活,四女儿张某丁在平武县经营生意。2010年后,二女儿因父亲脾气不好,加之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缺一个守家的,便将母亲接至自己家里生活,此后张老太爷便开始一个人独居生活。2014年时,老人因身体不佳,居住环境差,长期无人照料,多人找到村组干部希望能被评为低保户,村组经过多次讨论后遂同意了张老太爷的申请。此后老人身体更是一日不如一日,村组干部多次通知其子女回来商量赡养事宜,都遭到其子女相互推诿,甚至态度恶劣,或将电话直接拉黑。2016年开始,老人频繁因慢支气炎、肺气肿、脑供血不足、急性肠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疗,生活也几乎不能自理。村上干部和卫生院医护人员给予老人照料的同时,仍一直努力,试图将其子女通知回家照顾父亲,却仍被推诿,其中老太爷的儿子张某出言表示“父亲死了自己就回来”以及“父亲现在是一个人一户,你们村上必须把他管好,管不好我就要告你们”。老人无奈,到镇上司法所表明内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几个子女向自己尽赡养义务,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通知,仍然遭到了五被告人的推诿及拒绝,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怎料世事无常,不几日,老人便在家中孤独去世,殁年80岁。

  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对父亲的照顾确实不够,现悔恨不已。后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中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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