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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亮剑”落实司法责任制
作者:蒲美玲   发布时间:2018-08-14 16:14:35


庭审现场。
  “我受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8月13日上午,由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额制检察官谢德锰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10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未满16周岁)窜到天柱县某乡镇村委会旁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晚(22日凌晨2时许)三人共同乘坐该摩托车往某乡镇街上行驶,但中途摩托车损坏,三人便将该摩托车丢弃在路边,步行到天柱县某乡镇中通快递店铺内又盗走5台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60元,被盗的5台手机共价值6238元。

  庭审中,公诉人谢德锰宣读了起诉书,并就该案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本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发表公诉意见,法庭当庭采纳公诉人意见,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检察长回归一线办案,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助推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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