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林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后,为更好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法院到被告人所在村屯开展公开宣判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据悉,被告人林某某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盗伐江州区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鉴定,盗伐的林木包含88株樟树(香樟),蓄积量为4.2立方米,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庭审之后,检察院和法院考虑到,为了警示以身试法者,震慑犯罪分子,同时达到教育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普及公民法律常识的目的,决定对这个案子进行公开宣判,增强社会效应。宣判当日,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阶段积极悔罪认罪,法院对其宣判了缓刑。
宣判结束后,副检察长卢卓威同志趁热打铁再教育,通过抓住被告人细微的心理变化,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教,情真意切,感化被告人,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惭愧地低下了头。针对本案,卢卓威同志向在场的众多乡亲们进行法律拓展讲解,让乡亲们对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纷纷鼓掌叫好;同时宣传了检察院的职责和日常工作流程,增进了乡亲们对检察院的认识和了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公开宣判,体现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彰显着我国法制的进步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