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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作者:叶晓玲 发布时间:2018-06-06 14:12:09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心存侥幸,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要付出代价的。2018年6月5日下午,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这是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是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新成果。 被告人朱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陈某与陈某棠口头约定将自己种植的384亩林木卖给陈某棠,陈某棠于2010年5月至8月期间,先后支付给陈某291000元。2010年10月,陈某去世后,陈某约定卖给陈某棠的林木被转让给他人砍伐,但陈某棠支付给陈某的转让款未能取回,于是陈某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是陈某的妻子,有义务履行陈某与陈某棠约定的协议,但朱某未履行,致使林木被他人砍伐,作为该协议的共同债务人朱某应对陈某棠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朱某返还给陈某棠林木转让款291000元等。 由于朱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朱某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暂无法处置。再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朱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法院经过网上查控等措施查到,朱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支行有存款合计人民币252704元,但已转移。执行法官多次与朱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规劝朱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态度极其恶劣,始终以这是其丈夫的债务,其没有责任偿还等为理由拒绝配合执行法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及时将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朱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收到合浦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请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出示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主办法官也结合案情,从法律的威严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被告人朱某以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教育。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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