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兼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厅级)罗毅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罗毅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罗毅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兼广播传媒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738,526万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毅利用担任湖南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兼广播传媒中心主任和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围、杨跃军、长沙美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152,967万元。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罗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罗毅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