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在河间市政府及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强制将被执行人刘某在位于河间市瀛州镇二街村的被征收房屋内的财物转移至周转房内,腾退被征收的房屋交给河间市人民政府。
2011年,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河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间市瀛州镇西大街进行延伸扩建和对西关及西关东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刘某有四处住宅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河间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补偿协议,河间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6日依法作出河政征补〔2012〕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位于河间市瀛州镇二街的F1、F2、F3、F4共四处房屋进行征收,总计补偿1888751元,限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但被执行人刘某逾期未履行。同年7月17日,河间市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刘某就其中F1、F2、F4三处房屋领取补偿款后进行了搬迁,但对F3房屋拒绝搬迁腾退。
2013年4月,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河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2013)河执审字第98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河间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的河政征补〔2012〕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日对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016年6月24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张贴了强制被执行人刘某及被征收F3房屋占用人刘某等迁出房屋的公告,但被执行人刘某及房屋占用人刘某等相关人员仍拒不执行。河间市人民法院在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后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