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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回应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热点问题
作者:罗争光 王茜 发布时间:2016-09-05 15:22:34
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从宽”的幅度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轻一样,是指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律从轻。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适用,某一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 沈亮说,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说,要防止这类问题,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会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认罚?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万春补充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如果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是否会出现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同案不同判”?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我们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沈亮补充说,对类似案件,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考虑认罪认罚从宽。 应如何看待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这是借鉴了国外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检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沈亮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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