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学生遭一男子绑架勒索钱财 自行挣脱绳子获救
发布时间:2016-03-11 15:17:13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太屋九组的农民王祥因好逸恶劳,而身无钱财,遂起抢劫学生钱财之念,居然绑架学生。向其家人索要钱财。2016年3月9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44岁的王祥是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太屋九组的农民。2015年9月17日这天下午,王祥在灵川县八里街和风巷9号楼闲逛,寻机作案。突然,他发现该楼6楼有一间未锁的空置房,并发现有学生陆续放学回家,遂产生了抢劫学生钱财的念头。后王祥回到八里街八里六路其租住的楼房205室,携带上毛巾、刀、绳子、蛇皮袋等作案工具,返回和风巷9号楼伺机作案。当日19时50分许,在和风巷9号楼隔壁的7号楼楼道口,王祥遇见一女学生,遂持刀挟持该女学生至9号楼6楼的空置房内,随后将该女学生的手、脚用绳子捆绑,并用言语吓唬、问该女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及其父亲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然后用毛巾把该女学生的嘴巴堵住,再外出买水、饮料、蛋糕等,返回后对周倩进行喂食。9月18日凌晨4时多,王祥在该女学生处于手脚被捆绑、嘴巴被堵塞的情况下离开空置房,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联系该女学生的父亲,以该女学生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该女学生的父亲索要钱财。9月18日凌晨5时许,该女学生自行挣脱绳子成功求救,被其父母及随后赶到的公安干警解救。

  当日王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